(2017)新01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买买提·卡地尔与马天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买提·卡地尔,马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买买提·卡地尔,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马天龙,男,东乡族,住:新疆伊宁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天龙的存款、收入60430.54元(其中本金59636元,执行费794.54元);二、被执行人马天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优丽吐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祖丽胡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