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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郭晓军与李前进、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军,李前进,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930号原告:郭晓军,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前进,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浩,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永城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郭晓军与被告李前进、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