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詹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詹晓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民初1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住所地:旺苍县。负责人:胡开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晓蓉,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11月8日,住旺苍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下简称:“旺苍邮政银行”)与被告詹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苍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晓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苍邮政银行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32527.83元及自贷款之日起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其它费用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3日,被告詹晓蓉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旺苍邮政银行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2013年1月3日与原告旺苍邮政银行签订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旺苍邮政银行向被告詹晓蓉提供再就业贷款额度为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9.1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旺苍邮政银行将借款80000元汇入了被告詹晓蓉银行帐户。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詹晓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6月24日仅偿还借款本金47472.17元,下余借款本金32527.83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脱至今未偿付。被告詹晓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月3日,被告詹晓蓉向原告旺苍邮政银行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于当日与原告旺苍邮政银行签订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旺苍邮政银行向被告詹晓蓉提供再就业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9.1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旺苍邮政银行将借款80000元汇入了被告詹晓蓉银行帐户。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詹晓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6月24日仅偿还借款本金47472.17元,支付利息15028.84元;下余借款本金32527.83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旺苍邮政银行要求被告詹晓蓉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晓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旺苍邮政银行还本付息,其行为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晓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借款本金32527.83元,并从2016年6月25日起按约定利率9.15%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0元,由被告詹晓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张洪斌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