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金标、慕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标,慕建平,太原市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云南佳途邦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标,男,199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陈琪、孙建证,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慕建平,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太原市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四方钢材市场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薛冬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佳途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4栋6楼643-17。法定代表人:马合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街23号太平洋大厦。法定代表人:陆俊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城城中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金标与被申请人慕建平、太原市黄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云南佳途邦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标申请再审称:一是(2013)井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是虚假诉讼,涉案证据系伪造,再审申请人亦授权原审代理人李淑红、赵秒代理起诉本案,原审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二是原审诉讼中李淑红、赵秒伪造了再审申请人的误工证明、工资证明、工资表,导致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在石家庄工作居住的相关证据无法被人民法院采信,造成再审申请人的重大损失。三是再审申请人发现虚假诉讼,向原审法院提出后,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综上,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金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诉涉事故的第一次诉讼系虚假诉讼,且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认可第一次诉讼结果,并主张按第一次诉讼判决请求误工费用。本案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诉讼证据相矛盾,故原审法院未认可再审申请人在石家庄市居住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