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佟满泉与邰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满泉,邰红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225号原告:佟满泉,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邰红云,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佟满泉与被告邰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道尔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邰红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满泉诉称,2016年12月6日,被告邰红云从我处赊购价值17502元的玉米,赊购当日向我出具欠据一枚,欠据约定该款于2016年12月11日还款。被告邰红云赊购玉米后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请:被告邰红云立即给付玉米款17502元及逾期合法利息。被告邰红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被告邰红云自原告佟满泉处赊购37238斤玉米,价格为0.47元/斤,共计价值17502元。赊购当日,被告邰红云向原告佟满泉出具了一枚欠据。欠据约定2016年12月1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被告邰红云至今尚未给付玉米款,故原告佟满泉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1、原告佟满泉提举的被告邰红云于2016年12月6日向其出具的欠据一枚(原件);2、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被告邰红云向原告佟满泉出具的欠据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被告邰红云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给付玉米价款,但被告邰红云至今尚未履行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佟满泉要求被告邰红云给付玉米款1750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佟满泉诉求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适当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邰红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佟满泉玉米款本金17502元,同时给付上款自2016年12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被告邰红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