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执1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作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作,何敏,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作。被执行人何敏。被执行人何芳,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710152023,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甸子农科所宿舍168-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作、何敏、何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1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有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