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伟,朱英民,杜华伟,张振永,张明坤,吴广木,卢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34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昌,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明坤。被告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华伟。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徽。被告胡红伟,男,197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朱英民,男,197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杜华伟,男,198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振永,男,1975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张明坤,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吴广木,男,1969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卢徽,男,1980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伟、朱英民、杜华伟、张振永、张明坤、吴广木、卢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伟、朱英民、杜华伟、张振永、张明坤、吴广木、卢徽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