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建喜达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天津建喜达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127号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贾新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殷美丽,该所律师。被告:天津建喜达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徐良华,董事长。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杜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建喜达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