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高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81号罪犯高峰,男,1986年5月30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恩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胡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恩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高峰于201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2日入监。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高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全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高峰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峰在交付执行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罪犯高峰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二年以上,在此期间,获得2次表扬、3次记功的五次行政奖励(2014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6年第1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记功)。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高峰所犯强奸罪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