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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芝碧与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以及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碧,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160号原告:陈芝碧,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负责人:唐文勇,主任。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东联线中段)。负责人:姚辉忠,村民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谈、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香公寓1-1。法定代表人:罗国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芝碧与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以及第三人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还390元。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