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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通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港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组织机构代码:76987694-1。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组织机构代码:78208961-9。被执行人:金华,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港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华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1110.94元。目前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应继续履行(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审判员  杨青审判员  鄢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员莫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