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桂林与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林,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66号原告:罗桂林,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南省祁阳县。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聚德街56幢首层(25)、(30)、(A)、(C)。法定代表人:谢春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罗桂林诉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桂林没有按照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桂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原告罗桂林负担。审 判 长 陈佩琴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人民陪审员 赵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