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姚念森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姚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运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奎,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姚念森,男,1951年5月17日生,回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念森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