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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改、秦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秦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558号申请人:李改,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秦广胜,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李改与被申请人秦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广胜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振兴路水岸花语小区21幢1单元1143号房产一套进行查封(保全金额15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广胜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振兴路水岸花语小区21幢1单元1143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李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