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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祖茂、刘元英等与吕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茂,刘元英,邓忠新,张念念,吕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08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祖茂,男,193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元英,女,193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忠新,女,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念念,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吕建林,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祖茂、刘元英、邓忠新、张念念与被执行人吕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沈燕明审判员顾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