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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与被告孔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孔广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5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华街局东附1号商业楼。负责人:乔敏,该银行行长。被告:孔广辉,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与被告孔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6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华街支行负担161.5元。审 判 长  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