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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敏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925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位于克什克腾旗解放路中段。被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金峰小区。本院在执行李敏罚金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