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征东与胡忠伟、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征东,胡忠伟,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徐征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宁,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忠伟。被执行人: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徐征东与胡忠伟、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忠伟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征东83333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忠伟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