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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盛福、雷进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福,雷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陈盛福,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雷进明,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盛福与被执行人雷进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讨,被执行人雷进明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0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定树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彭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