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应迁与赖思后、陈金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迁,赖思后,陈金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257号原告:杨应迁,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更,福建省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思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金连,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杨应迁与赖思后、陈金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应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更到庭参加诉讼,赖思后、陈金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应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赖思后、陈金连偿还货款20000元及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赖思后与陈金连系夫妻关系。赖思后向杨应迁购买材料,2016年3月31日经双方结算,赖思后结欠杨应迁材料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后赖思后未对款项进行偿还。赖思后、陈金连未提出答辩意见,且未到庭参加诉讼或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杨应迁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清楚明确,且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杨应迁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杨应迁与赖思后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赖思后拖欠材料款20000元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赖思后未及时偿还货款,杨应迁可自有据可证的主张权利时间起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杨应迁要求赖思后自2016年5月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赖思后的买卖行为发生在与陈金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除外情形,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应迁的该项主张合法,予以支持。赖思后、陈金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赖思后、陈金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杨应迁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杨应迁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赖思后、陈金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惠蓉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