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胜霞与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胜霞,张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5号申请人张胜霞,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申请人张志辉,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场部。申请人张胜霞因与被申请人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志辉所有的中型客车(车牌号为黑N211**)及其承包的五大连池市龙镇公交营运线路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志辉2016年车辆油补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6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胜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胜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张志辉所有的中型客车(车牌号为黑N21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查封期间,查封期间,不得隐匿、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被查封的车辆;如需买卖,必须经本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到本院保管。三、被申请人张志辉承包的五大连池市龙镇公交营运线路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正常经营,但该营运线路不得转包他人。四、被申请人张志辉2016年车辆油补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冻结期间,允许资金进入该账户,但不得支出。五、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闫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