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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甘永超与刘新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永超,刘新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744号原告:甘永超,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忠,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甘永超与被告刘新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永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被告刘新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永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甘永超为被告刘新忠收割玉米,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刘新忠承认甘永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暂无给付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新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永超劳动报酬10000元。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刘新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颂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