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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友传、罗庆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传,罗庆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庆铭,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友传与被执行人罗庆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友传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庆铭的银行存款计20614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执行费2948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