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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永强、吴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强,吴万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790号之一申请人:高永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珲,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万全,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高永强与吴万全、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永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万全名下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树德楼6栋2门110-113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单号:10316001900317520581)及批单(批单号:30316001900074731610)为申请人高永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万全名下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树德楼6栋2门110-113号房屋,查封期限叁年。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高永强先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亚洁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