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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王玉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王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步行街居委会135号。被申请执行人:王玉河,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王红艳与王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王红艳申请撤回对王玉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