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005周厚俊与徐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俊,徐维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05号原告:周厚俊,男,1962年1月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徐维庆,男,1957年3月25日生,住镇江市京口区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厚俊与被告徐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厚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诗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