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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005周厚俊与徐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俊,徐维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05号原告:周厚俊,男,1962年1月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徐维庆,男,1957年3月25日生,住镇江市京口区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厚俊与被告徐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厚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诗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