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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叶三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叶三妹,黄荣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三妹,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黄荣参,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叶三妹、黄荣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三妹、黄荣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