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会利与张聚敏、孔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会利,张聚敏,孔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67号原告:侯会利,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被告:张聚敏,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生,住××。被告:孔战军,男,汉族,1980年5月5日生,住××。原告侯会利与被告张聚敏、孔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侯会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会利负担。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