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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陆玉明,陆玉龙,陈其满,奥登高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玉龙,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主要负责人:陆玉明,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玉明,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玉龙,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其满,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登高娃,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上述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银梅,内蒙古冠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文,内蒙古冠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住区(翠溪园)1-6、1-7、1-8底商。主要负责人: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焘,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上诉人陆玉明、上诉人陆玉龙、上诉人陈其满、上诉人奥登高娃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6)内710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上诉人陆玉明、上诉人陆玉龙、上诉人陈其满、上诉人奥登高娃以和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陆玉明、陆玉龙、陈其满、奥登高娃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上诉人陆玉明、上诉人陆玉龙、上诉人陈其满、上诉人奥登高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2元,减半收取15386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昆区古顺园特色原料专供酒店配送中心、上诉人陆玉明、上诉人陆玉龙、上诉人陈其满、上诉人奥登高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晓丽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马文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瑞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