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贵金与天津海易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金,天津海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53号原告:张贵金,男,1964年11月4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琚,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八号仓库三单元-40。法定代表人:王芝路。原告张贵金与被告天津海易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以其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于2017年3月13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贵金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