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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宝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宝军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且超载的津A×××××、津B×××××号大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宜兴埠收费站下行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宋某2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部及宋某2身体后部,致宋某1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宝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宝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陈宝军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宝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宝军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且超载的津A×××××、津B×××××号大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宜兴埠收费站下行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宋某2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部及宋某2身体后部,后大货车拖行宋某2及电动二轮车,造成宋某1伤、电动二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2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宝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交通事故鉴定,被告人陈宝军驾驶的大货车超载率为35.1%。案发后被告人陈宝军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宝军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宝军主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宝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松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