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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5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侯玉峰与韩志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峰,韩志强,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591号之二原告:侯玉峰,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韩志强,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赵丽,女,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侯玉峰与被告韩志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玉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韩志强所有的位于渑池县会盟路金盾馨苑小区三号楼西单元七楼西户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标的额为30万元,并以侯保锋所有的位于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2号楼东单元10层中西户的房产(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玉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志强所有的位于渑池县会盟路金盾馨苑小区三号楼西单元七楼西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侯保锋所有的位于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2号楼东单元10层中西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吕丹丹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