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Y。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梁周,职务:合同管理部法务员,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曹健,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曹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注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3号恒大绿洲35号楼2502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记编号201507211378)和预告登记证(登记编号:邕房预字第160826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思养审 判 员 曾石贤助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