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扬诉被告张绪滋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扬,张绪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29号原告张正扬,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张绪滋,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张正扬诉被告张绪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涵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