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8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南阳稀速物资经营部、俞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南阳稀速物资经营部,俞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8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南阳稀速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赭山永利路149-1号,组织机构代码:L7307941-0。法定代表人丁恩光。被执行人俞国军,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2016)浙0108民初5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俞国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买受人徐灿明(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4000元竞得,签定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俞国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归买受人徐灿明(身份证号码)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金晓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灿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