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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治开、刘海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治开,刘海东,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184号申请人:薛治开,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刘海东,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7号。法定代表人:高锦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治开、刘海东与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治开、刘海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治开、刘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17号地下车位,保全价值486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