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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淮阳县黄集乡马桩村民委员会马桩三组与毛继生、毛志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黄集乡马桩村民委员会马桩三组,毛继生,毛志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36号原告淮阳县黄集乡马桩村民委员会马桩三组负责人张云海,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继生,男,汉族,1951年9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毛志红,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淮阳县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淮阳县黄集乡马桩村民委员会马桩三组诉被告毛继生、毛志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徐克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阳县黄集乡马桩村民委员会马桩三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淮阳县黄集乡马桩村民委员会马桩三组承担。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