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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你有我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你有我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7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你有我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你有我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232423.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四个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