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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大正门业经销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大正门业经销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507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大正门业经销处,住所地二道区中东瑞家市场4厅*号。经营者:丛英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70号。代表人:李忠民,行长。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经理。被告:张伦,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大正门业经销处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二道区大正门业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