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贾伟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贾伟,男,1968年3月5日生,四平市火车站客运车间工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斌,女,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贾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财产和线索,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董少光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