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与沈红霞毛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毛鹏辉,沈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1274号原告: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亿隆国际渝东北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2-4-44-45号,注册号:5002356060581151-1-1。经营者:吴应术,系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鹏辉,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沈红霞,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毛鹏辉、沈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吴应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14万元,并从2017年1月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冷冻食品,截止2017年1月6日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于2017年2月12日前付清。到期后二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催收无果。毛鹏辉、沈红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11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冷冻食品用于其超市经营。2017年1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今欠吴应术货款140000.00元整,大写壹拾肆万元整。按月息2%计算,双方约定于2017年2月12日前付清。”到期后,二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口头约定购买冷冻食品,且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货物,因此,原告与二被告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与二被告经过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明确了下欠货款金额,并约定支付利息及支付期限,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利息。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鹏辉、沈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云阳县应术冷冻食品经营部货款14万元,并从2017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毛鹏辉、沈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