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莫和道与刘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和道,刘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756号原告:莫和道,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王倩倩(实习),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刘麦强,男,汉族,56岁,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莫和道与被告刘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自行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和道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和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麦强负担。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巧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