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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恩彬与刘恩位刘恩禄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彬,刘恩位,刘恩禄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986号原告:刘恩彬,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恩位,男,汉族,1948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恩禄,男,汉族,193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恩彬与被告刘恩位、刘恩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恩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恩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