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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卫川川、高伟娜、杨亚锋、郑姣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卫川川,杨亚锋,郑姣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7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住所地:浮山县法定代表人:陕亚丽,行长。被执行人卫川川,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浮山县人,被执行人高伟娜,女,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浮山县。被执行人杨亚锋,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住浮山县。被执行人郑姣姣,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浮山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卫川川、高伟娜、杨亚锋、郑姣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卫川���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川川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