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56号原告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官庄村南。法定代表人皇甫保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滨河路与玉祥路交叉口路南100米处曹乐小区临街门面房。代表人赵亮,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代表人王景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建茹,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继森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