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耿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86号被执行人:耿峰,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泰豪塑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耿峰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唐健伟罚金人民币19000元,已执行1184元,未执行178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耿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刑初6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唐健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