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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王玉亭、郭四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王玉亭,郭四妮,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陵园路16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行长。被告:王玉亭,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磁县,。被告:郭四妮,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磁县,。被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法定代表人:齐保华,系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被告王玉亭、郭四妮、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灵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