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新文、毛欣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文,毛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523号被执行人蒋新文,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毛欣佳,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蒋新文、毛欣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新文交纳罚金60000元、申请执行费850元。被执行人毛欣佳交纳罚金100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蒋新文、毛欣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新文、毛欣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523号财��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