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祁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祁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马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460号原告:杭州祁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9号、281号。法定代表人:蒋春燕。委托代理人:王雪峰,公司员工。被告:马江,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祁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