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启明与綦江县万隆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明,綦江县万隆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780号原告:王启明,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江县万隆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香树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学。原告王启明诉被告綦江县万隆煤矿(以下简万隆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871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4344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0年2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上半年,被告以煤矿关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6871元,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果,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特诉请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19日,根据被告万隆煤矿的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5民破5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隆煤矿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我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渝0110破1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并于2017年3月9日告知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万隆煤矿职工债权进行清理并公示,现资产管理人还未对万隆煤矿职工的债权进行清理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以及按法律法规支付的补偿金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内容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万隆煤矿破产清算管理人还未对职工债权进行清理公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需由管理人清理并公示后再提起诉讼的特别法规定,应予裁定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启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